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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公司安全设施未按照设计施工,严惩!

来源:应急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

事故概况

  2023年5月25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建材公司所属的矿山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矿山主运输巷道未按照设计施工,主运输巷道施工标高由硐口990m向标高980m施工,与设计标高1000m主运输巷道不符”的行为。该矿山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矿山停止建设,于2023年7月31日前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责令该矿山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对该公司处罚款11.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罚款2.2万元。

专家评析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所属矿山“主运输巷道未按照设计施工,主运输巷道施工标高由硐口990m向标高980m施工,与设计标高1000m主运输巷道”不符,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二十七)”,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该矿山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经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同时,针对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褚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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