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建材企业。
据悉,复核中发现,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是影响排污许可证质量的主要问题,具体情形表现为: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排放限值填报错误、排放标准使用错误等。
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案例
某建材有限公司属于“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应为150mg/m3,但排污许可证中二氧化硫未执行修改单中的浓度限值,错误填写了原标准限值300mg/m3,存在“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问题。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进行判定,并按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7号)要求,判定标准的适用性和优先级,国标与地标的时效性,行标与综排的兼容或交叉原则以及排放标准中混合排放、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限值的关系等特殊规定是否存在问题,还应关注标准更新信息,包括标准修订及修改单情况,新标准实施时间,更新后的标准限值等。
排放限值填报错误案例
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039”,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 1119—2020),其DA001排放口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排放限值。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苯并[a]芘的排放浓度限值应为0.3×10-3mg/m3,排放速率限值应为0.29×10-3kg/h。排污许可证中DA001排放口废气污染因子苯并[a]芘排放浓度限值错误填报为0.3mg/m3,排放速率限值错误填报为0.29kg/h,属于许可排放限值填报错误。
启示意义
许可排放限值应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进行填报。对于行业排放标准里面没有的污染因子,但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范畴的,应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畴。
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案例
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涂料制造 2641”,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 1116-2020),涂料制造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许可浓度的污染物项目包含颗粒物。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DA001 高速搅拌排放口污染因子有颗粒物产生,排污许可证未识别颗粒物因子,未许可颗粒物排放限值,属于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
启示意义
应明确排污单位依法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实其中是否有该污染物作为许可排放因子的相关规定,对于有相关规定的,应结合原辅料、生产工艺、环评文件等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该污染物,并据此确定污染因子;对于无相关规定的,无需将该污染物识别为许可排放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