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936万元!省级工程局及多家建企被立案调查 |
|||
来源: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2日|||
摘要: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连发5则处罚决定书。处罚书中表示:因伪造投标业绩、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陕西省一工程局、4家建企及10名负责人被立案调查,并处于936万元罚款。 |
|||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连发5则处罚决定书。处罚书中表示:因伪造投标业绩、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陕西省一工程局、4家建企及10名负责人被立案调查,并处于936万元罚款。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翟兴涛、孙秀燕) 当事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兴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45710401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203栋2单元1902(12) 当事人:翟兴涛 身份证号码:3723211987******56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203栋2单元1902(12) 单位: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孙秀燕 身份证号码:3714211982******23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203栋2单元1902(12) 你公司在参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现查明:你公司投标业绩“阳江市阳东区那龙海堤加固工程的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系伪造,且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回函称:“我市目前没有阳江市阳东区那龙海堤加固工程的水利工程”,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翟兴涛担任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秀燕受翟兴涛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回复、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接受调查时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586747元(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6305252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翟兴涛和直接责任人孙秀燕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280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凤军、曾文科) 当事人: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凤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4818F 地址:济宁市共青团路14号健身广场综合楼12-14楼 当事人:杨凤军 身份证号码:3708021969******1X 地址:济宁市共青团路14号健身广场综合楼12-14楼 单位: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曾文科 身份证号码:3708021969******1X 地址:济宁市共青团路14号健身广场综合楼12-14楼 你公司在参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9月1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3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 现查明:你公司投标业绩“东营市河口区海堤工程施工I标段的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系伪造,且该项目设计单位回函称:“我公司未承担过东营市河口区海堤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杨凤军担任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文科受杨凤军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复函、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接受调查时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586747元(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6305252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杨凤军和直接责任人曾文科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280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省泾河工程局、吕彦江、杨增辉) 当事人: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吕彦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74864093X8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姬家乡朝李村陕西省泾惠渠灌溉管理局彭李管理站院内 当事人:吕彦江 身份证号码:6104231969******39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姬家乡朝李村陕西省泾惠渠灌溉管理局彭李管理站院内 单位: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当事人:杨增辉 身份证号码:6121331980******15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姬家乡朝李村陕西省泾惠渠灌溉管理局彭李管理站院内 你公司在参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9月12日陕西省泾河工程局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3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其他相关当事人未就告知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现查明:你公司投标业绩“漳州龙江片区龙屿港新建围堰及海堤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系伪造,且该项目建设单位回函称:“漳州龙江片区龙屿港新建围堰及海堤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非我司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吕彦江担任陕西省泾河工程局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增辉受吕彦江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陕西省泾河工程局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复函、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接受调查时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586747元(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6305252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吕彦江和直接责任人杨增辉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280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远海、张苗) 当事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远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1160023XL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腾云路8号5幢 当事人:李远海 身份证号码:5122221960******34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腾云路8号5幢 单位: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苗 身份证号码:5001011988******28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腾云路8号5幢 你公司在参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9月13日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3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其他相关当事人未就告知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现查明:你公司投标业绩“广东省阳江市东北湾海堤加固工程三标段(K1+000--K4+226)的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系伪造,且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回函反馈不存在该项目,交工验收交接证书上的勘察单位回函称:“我公司未承担过广东阳江市东北湾海堤加固工程三标段的任何相关工作”,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李远海担任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苗受李远海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复函、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接受调查时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586747元(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6305252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李远海和直接责任人张苗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280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翟兴涛、孙秀燕) 当事人: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兴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45710401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203栋2单元1902(12) 当事人:翟兴涛 身份证号码:3723211987******56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203栋2单元1902(12) 单位: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孙秀燕 身份证号码:3714211982******23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203栋2单元1902(12) 你公司在参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现查明:你公司投标业绩“阳江市阳东区那龙海堤加固工程的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系伪造,且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回函称:“我市目前没有阳江市阳东区那龙海堤加固工程的水利工程”,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翟兴涛担任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秀燕受翟兴涛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回复、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接受调查时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586747元(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6305252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翟兴涛和直接责任人孙秀燕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280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
|||
|
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注明“来源: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文本、图片、LOGO、创意等版权归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建材信息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无意在本网发布,请在两周内与本网联系,本网经核实后可立即将其撤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