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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规划区使用袋装水泥要被罚

来源:四川日报撰稿人: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1日浏览:
摘要:

1月20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代拟稿”)已在该办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若对草案代拟稿有意见,可于2月26日前反馈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草案代拟稿,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自建移动式搅拌站,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每吨罚款300元,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城市规划区使用袋装水泥要被罚)

  控制粉尘排放,我省拟立法规定——

  1月20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代拟稿”)已在该办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若对草案代拟稿有意见,可于2月26日前反馈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草案代拟稿,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自建移动式搅拌站,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每吨罚款300元,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散装水泥的应用促进了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绿色建筑材料的发展,促进了建设施工现代化,能有效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劳动者的工作条件。

  根据草案代拟稿,除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等情形,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应使用散装水泥。除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8立方米以下;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100吨以下等情形,不可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

  作者:任鸿

责任编辑:徐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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