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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相对落后产能实为有效之举

来源:中国建材报撰稿人: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4日浏览:
摘要:

如果说化解产能过剩的两大最基本手段为遏制新增和淘汰落后,其中遏制新增更多的结症在于有政策却难于执行的话,那么,淘汰落后的症结,则更多的是政策与标准的长年滞后。

  淘汰落后产能在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的征途中,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词语。从上世纪90年代始我国建材主管部门就提出“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淘汰落后、等量置换”的方针和政策,此后发布政策的主体由建材主管部门,上升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国务院办公厅,直至国务院。

  在国家强制的行政命令下,十多年来虽有生产工艺落后和环保不达标的立窑等水泥窑纷纷被淘汰,但水泥总量和产能过剩局面非但未得到真正控制,反而更加严重。究竟是何原因?

  可以想见,导致上述局面的原因很多,但有一点绝不容忽视:淘汰落后产能存在行动不力现象。如果说化解产能过剩的两大最基本手段为遏制新增和淘汰落后,其中遏制新增更多的结症在于有政策却难于执行的话,那么,淘汰落后的症结,则更多的是政策与标准的长年滞后。

  十多年来,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和标准,可以说是“一成不变”。所谓“不变”,是指落后产能的对象,始终停留在立窑、湿法窑、中空窑等非新型干法窑上。试想,在如今新型干法窑的普及率已然达到85%以上的今天,水泥行业究竟还有多少立窑、湿法窑、中空窑可以淘汰?

  1996年,我国新型干法水泥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8%。为了更快地普及新型干法这一先进的生产技术,上世纪90年代,我国建材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手段,通过限制新型干法以外的生产工艺,以达到逐步淘汰立窑、湿法窑、中空窑的目的。

  2006年,新型干法窑的普及率有了明显提升。淘汰落后的要求也逐步从行业上升到国家的层面上,为了推动水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提升技术水平,国家发改委发布《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削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

  可以看出,所淘汰的标准和对象依旧是立窑、湿法窑和中空窑。

  客观地说,在上述政策的推动下,水泥行业淘汰“落后”取得了一定成效,到2010年,我国新型干法水泥产量占到了全国总产量的85%以上,立窑、湿法窑、中空窑已到了绝迹的边缘,已无太多的“落后”可以淘汰。

  但同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却依旧是要求“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十多年来,无论政策如何变化,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的标准和对象,如磐石一样丝毫未动,始终是除新型干法窑以外的传统窑炉。

  毫无疑问,按照这样的标准和政策,一方面,经过数十年淘汰,水泥淘汰落后产能的空间越来越小,几近为零;另一方面,新建的日产5000吨、7000吨乃至1万吨的新型干法线却如雨后春笋般粉墨登场。同时,还有数千条日益老化、高能耗、高污染的日产2500吨及以下新型干法线依旧“带病工作”。致使水泥产能不断增加和释放,实际需求却不升反降,这样的局面使得水泥产能想不过剩都难。

  可以说,在新型干法线已经在水泥行业得到普及的时候,仍将淘汰落后的标准停留在立窑等极小的产能上,就是削足适履,与淘汰落后的初衷南辕北辙。

  如今,我国水泥行业的技术、装备等方面已经处于世界领先,现在的“落后”产能与上世纪九十年代不可同日而语,落后产能的标准和对象,若仍旧抱着立窑等几近消失的产能不放,落后产能这块大海绵,终将一滴水都挤不出来。淘汰落后标准的严重滞后,使得国家的相关政策显得颇有些“大而无当”,作用有限。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201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的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这无疑给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新标准及新政策的制定给予了重要指导:必须要在适应现实,执行有效的前提下,制定标准,实施政策,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采取果断措施化解产能过剩,就必须提高落后产能的淘汰标准,完善落后产能的政策导向,必须摆脱立窑等传统窑炉的束缚,“剑指”新型干法线,将新型干法线分门别类,按着相应的节能环保指标进行逐步淘汰。

  有人提出,早期建设、能耗达标率、劳动生产率低的日产2500吨及以下的新型干法线等劣势产能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完全可以被列入新时期的相对落后产能逐步淘汰。

  可以说,要打好“去产能”这场歼灭战,有关部门必须审时度势,尽快将淘汰落后产能这一化解产能过剩的有效手段的标准提升起来,政策完善起来,执行贯彻下去。否则,淘汰落后产能既无法缓解产能过剩问题,也无法应对经济下行、效益下滑的严峻势态,其后果不仅是纸上谈兵,毫无作为,甚至有可能成为弄虚作假、滋生腐败的温床。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淘汰标准时,应当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并逐级分解落实。同时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鼓励各地制定更严格的能耗和排放标准,提高淘汰门槛,完成与当前行业形势相符合的淘汰标准与措施。如此,才能更好地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充分发挥其对化解过剩产能应有的作用。

  不仅如此,在淘汰落后产能的新政策和新标准出台后,各地政府部门和行业部门也要加强执行的力度,保证相关政策、标准的切实落地,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淘汰的速度和力度。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不能不提,在过去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重复淘汰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责任划分和利益矛盾,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阻力不少,致使政策执行不彻底,出现反复和反弹。

  很多地区一边宣称已经全部淘汰立窑等水泥生产线,一边仍有大批的立窑生产线被列入淘汰名单,在淘汰过程中还有不少企业和地方采取明关暗产的办法以求躲避淘汰,或谋求更多的补偿。

  同时,不少区域也存在借淘汰落后标准尚未提升的时机,抓住政策放松或是执行中的偏差与漏洞,采取种种违规手段,借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时机,以改造升级、等量置换、减量置换等名义,趁机扩大产能。

  如此的重复淘汰不仅起不到淘汰落后产能,扩大行业发展空间的效用,更是一种对资源、资金的浪费,对行业健康发展伤害不浅。为此,必须对不利于行业发展、应当被淘汰的落后产能保持零容忍的态度,采取更有针对性和更严厉的措施,依法依规,坚决关停落后生产线与“僵尸”企业,使得政策、标准真正能够推行下去。

  淘汰落后产能,毫无疑问是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供给侧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水泥行业应需抓住这次改革调整的机遇。全行业及相关政府部门,首先对以往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须多管齐下,从明确提高落后产能的标准开始,制定更加符合国情和各区域行业现状的标准和措施,既要加快行动部署,转变企业的思想观念,加大执行和惩罚力度,确保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又要结合各区域行业现实状况,保持逐步淘汰,避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多角度全方位更好地完成新一轮淘汰落后的任务,为化解产能过剩打开新局面。

责任编辑: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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